第九章
投资估算
9.1 编制范围
本工程为广西凭祥市东盟桂港贸易加工城,工程内容包括道路、给水、排水、电气、
建筑及其它工程(交通设施、场地平整)等。
9.2 编制依据
1)建设部建标[1996]628号文通知发布的《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》(试行)(下称“编制办法”)。
2)
建设部建标[1996]309号文通知发布的《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》(下称“估算指标”)。
3)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桂建价字(2001)1号通知颁发的2001年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》
4)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建价字(2002)1号通知颁发的2002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》
5)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(1998)颁发的1998年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》
6)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桂建价字(1998)8号通知颁发的1998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》
7)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(2002)颁发的2002年《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》
8)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(2002)颁发的2002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
9.3 单价
1)
人工工资:综合21.83元/工日(按市政工程有关规定计列)。
2)
材料单价:采用凭祥市建筑信息2005(第3期)的市场预算价格。
9.4 其它
1)
建设单位管理费根据“编制办法”规定按0.6%计列。
2)
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桂价房字[1997]345号文
规定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.7%计。
3)
研究试验费不列。
4)
办公和生活用家具购置费按40人(1000元/人)计。
5)
勘察设计费根据“编制办法”
规定分别计列:
前期费暂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.5 %计(含地震灾害评价费);
设计费按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》(2002年修订本)计。
勘察费暂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.35 %计;
预算费按设计费的10%计。
6)
工程保险费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.4 %计。
7)竣工图编制费根据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》(2002年修订本)
规
定按勘察设计费费用的8%计。
8)
施工图审查费按桂价费字[2002]310号文勘察设计费费用的8%计。
9)涨价预备费按桂计投资[1999]373号文规定不列,基本预备费按第一部分工程费与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之和的10
%计。
10)无建设期贷款利息。
11)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。
12)征地补偿费由凭祥市国土资源局提供.
13)房屋拆迁补偿由业主提供回建房抵偿。
14)铺底流动资金:暂
按1800万元估列。
9.5 投资估算总额
本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:75841.78万元。其中: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为60681.8万元,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为 6628.91万元,基本预备费为
6731.07万元,利息为0万元,铺底流动资金为1800万元。
9. 6
资金筹措
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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